目的
建立實驗室設施的規定,保證公司實驗室設施符合GMP標準和檢驗工藝的要求。
范圍
適用于實驗室建筑及設施
責任
公司基建、質監部門相關人員
內容
1 藥檢實驗室條件
1.1 藥檢實驗室條件應滿足工作任務的需要。有整潔的環境,周邊無明顯污染源,實驗室有足夠的工作面積和合理的分隔。室內管線設置整齊(或暗裝),有配電穩壓設備,電源有總閘和分閘。
1.2 藥檢實驗室的建筑面積人均應不少于40平方米,藥檢實驗用房應不少于總建筑面積60%。
1.3 實驗室應具有足夠的照明并有良好的安全設施,室內的墻、地面、天花板平整光潔,無裂隙、無脫落塵粒物質、不易積塵、不長霉、便于清潔。
1.4 實驗室應設置通風、局部通風、消聲、減震、火警預警、避光、隔熱、低溫、防潮、吸塵、防腐蝕及空氣凈化等設施,并進行定期監測、控制和記錄。
1.5 實驗室溫度應在15~30℃,相對濕度宜控制在65%以下。特殊需要的實驗,應有專用的符合條件的房間。
1.6 裝有氣相色譜、原子吸收光譜等設備的實驗室,應有專用排氣設施。
1.7 取樣室應具備與檢品要求相一致的潔凈度,有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的設施,并能定期監測濾效。
1.8 天平室應防潮、隔執并有防震減震的措施。
1.9 對濕度敏感的實驗或設備,應有專門實驗場所、室內應有除濕機或其他除濕裝置。
1.10 檢驗樣品留存室應具有與所存樣品規定相同的條件、環境和空間。
1.11 壓力容器宜單獨存放,并有有效的安全隔離。
1.12 試藥、標準品、對照品有適宜的貯存間、有專柜分類存放、專人管理。
1.13 應有急救、防護措施并有供安全存放待處理廢棄物的場所。
1.14 毒、麻藥的貯存,應有專用的貯存間,有專人、專帳、專柜,加鎖保管。
1.15 實驗室內貯存的易燃、易爆及有腐蝕性的物質應限量,并放置在安全設施內。
1.16 易燃、易爆及有腐蝕性物質應有危險品庫貯存,庫內有良好的防爆和通風設施、能保持干燥。
1.17藥品庫房所存的藥品試劑和實驗器材,應按不同性質分區存放、庫內設有防火、防盜、防爆、防潮等設施。
1.18 抗生素微生物檢定室
1.18.1 檢定室應清潔整齊,光線明亮:宜分為兩部分,一部分為準備間,一部分為操作間。
1.18.2 操作間內潔凈度宜達到10萬級,濾器按規定定期監測,必要時應清洗和更換。
1.18.3 操作間設
超凈工作臺,臺面保持水平。室溫控制在20~25℃。
1.18.4 檢定室應與微生物限度檢查的無菌室嚴格分開。
1.19 微生物限度檢查的無菌室。
1.19.1 無菌室分為無菌操作室與緩沖間,均應設置滅菌用紫外線燈。緩沖間與無菌操作室之間可設物品傳遞窗口,兩側窗口應連鎖。
1.19.2 無菌室內部表面應平整光滑、無縫隙、不散發或吸附塵粒,能耐受清洗、消毒;墻壁與天花板及地面間的交界處應呈孤形。
1.19.3 無菌操作室應設置同等級別的
超凈工作臺,
超凈工作臺的潔凈空氣應保持對環境形成正壓,并不低于4.9帕。
1.19.4 無菌操作室在10萬級條件下進行,如達不到10萬級,應立即更換空氣過濾材料并重新檢測,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1.19.5 無菌操作室內溫度宜控制在20~25℃,相對濕度45~65℃。
1.19.6 無菌菌操作室的有關設施、設備,不應對檢查結果造成影響。
1.19. 微生物限度檢查中,對控制菌檢查用的陽性對照菌的操作,宜另有專用的無菌室。
2 實驗室電氣、照明設施
2.1實驗室的照明設施應不易積塵并容易清潔,照度均勻適當,并備有應急照明設備。
2.2 各種不同性質的實驗室,均應設有獨立的電源切斷閘和水源 閘門。樓層應設安全通道、緊急疏散出口,并有防火用的有關設施。
2.3 電源應確保電壓穩定并有足夠容量。儀器所用電源宜與動力線分開。每臺大型精密儀器并應分別設置良好的專用地線。
2.4 配電間應分設變壓器間及相應的電器保護設施,值班室有電子監測設施或具有無線雙向終端監測設施。
2.5 無菌操作室內的照明裝置應與天花板保持氣密,不低于300勒斯。
2.6 無菌室的電源開關均應設在無菌室外,并有總開關。
3 其他要求
3.1 無菌室 所用服裝材質應能防靜電,無菌服的洗滌、干燥、滅菌、整理、分發,應與無菌工作室的要求相適應。